1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负赔偿责任:
(1)违反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使仪器设备受损坏;
(2)擅离职守、保管不利、擅自改动或拆改而使财产丢失、损坏(不堪修复)者;
(3)非用于教学、科研,而造成的丢失、损坏者;
(4)因其他原因造成丢失、损坏的责任性事故者。
2.赔偿计算标准:
(1)被损坏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者,赔原价的10—100%;
(2)被损坏物品修复后能正常使用者,可赔部分或全部修理费;虽经修理、配制,但其性能、质量较原物减低甚多者,仍按上条规定标准处理。
(3)凡丢失的仪器设备,原则上一律照原价赔偿。
(4)丢失、损坏的物品,如属精密贵重设备,或虽属一般物品但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除赔偿外,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。
3.审批手续:
(1)丢失、损坏的物品属于低值易耗品,根据规定填写《低值易耗品赔偿登记表》。如属固定资产,则应根据赔偿额填写《固定资产赔偿通知单》,经实训中心审核,报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(采购处)备案。
(2)凡给行政、纪律处分的,应注明经过、原因、责任者态度,经群众评议,学院研究并签署意见。
(3)赔款一律由校计财处代收。